南都訊 記者曾育軍 通訊員張勝軍 “交警單獨執法並接受車主行賄。”近日,接到一名群眾電話舉報後,市公安交管局立即介入調查。    
  昨日,市交管局通報調查結果:舉報人林某因不滿交通違法被處罰而誣告執法民警,鑒於林某有悔過表現,交警部門未追究其刑責。
  來電 交警接受車主行賄
  10月9日上午,市公安交管局接到舉報電話,自稱“過路人”的林某在電話中稱:其目睹在蓬江區萬達廣場後面的篁莊大道上,一名交警單獨執法並接受車主行賄,並有執法不公行為,專挑外地車處罰。
  由於舉報內容涉及民警違法違紀問題,性質和影響非常惡劣,市公安交管局領導非常重視,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對此案開展調查。
  面對調查,被舉報的蓬江交警大隊四中隊民警陳警官覺得十分不解和委屈,他將10月9日早上的執法過程詳細地向調查民警進行了彙報。根據陳警官的彙報,調查民警隱隱覺得,這是一宗報複性的惡意誣告行為。
  真相 不滿被罰誣告交警
  調查民警隨後找到舉報人林某,經過詢問和與陳警官對質,林某沒了底氣,不得不承認自己因為不滿車輛違停受到處罰,冒充過路人編造執法民警受賄情節舉報執法民警進行報複。
  當天上午7時許,蓬江交警大隊四中隊陳警官巡邏至篁莊大道萬達廣場施工現場路段時,發現一輛廣西號牌的大貨車停放在機動車道上,嚴重影響學生上學高峰期的交通秩序,而車上駕駛員不知去向。
  陳警官十多分鐘後找到了駕駛員林某,對林某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批評,並對其作出了處罰。為此,林某心中大為不滿。
  處理結果

  未追究刑責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林某的行為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調查民警依法傳喚林某到交警部門作進一步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民警向林某闡明:“根據規定,對於200元以下(含)罰款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違法的處罰決定,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當場作出。”同時,民警還將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誣告陷害他人的法律後果向其作了闡明。
  對此,林某誠懇地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接受交警部門對自己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並保證以後不再犯交通違法和誣告陷害的錯誤,同時懇請交警部門不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林某有悔過表現,且其行為未造成不良後果,交警部門在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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